零碳能源证书自愿核证平台2026年1号公告
为满足国内非电可再生能源消纳下一步工作要求,以及国际市场对非电可再生能源消纳溯源监管链条的要求,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近期已更新《零碳能源证书自愿核证体系 通则》、《零碳能源证书自愿核证体系 生物质热能核证规范》、《零碳能源证书自愿核证体系 生物天然气核证规范》系列团体标准。为配合新标准的实施,现根据新标准对零碳能源证书自愿核证平台(以下简称“平台”)业务流程进行调整,具体调整事项如下:
一、核查时间节点前置
零碳能源证书自愿核证体系新标准(通则、生物质热能核证规范和生物天然气核证规范,以下简称“新标准”)将于2027年1月1日实施。新标准实施后,核查时间相应前置。核查工作完成后,由第三方核查机构对项目核发符合性资格证明。该证明经平台审核后,作为项目后续申请零碳能源证书的前置条件之一。在项目数据接入期和符合性资格证明有效期内,依据在线监测数据,由平台按核证规则要求,核发零碳能源证书。已接入平台的项目无需重新申请准入流程,但应按新标准及平台要求,完成符合性资格证明申请。
二、新旧标准衔接及2026年度零碳能源证书申请安排
自2027年1月1日起,平台不再受理基于旧版标准和2026年12月31日前监测的数据进行核证。
拟申请2026年度零碳能源证书的企业,请务必于2026年12月31日前,按旧版标准完成第三方核查工作,并按平台要求提交证书申请材料。逾期未完成旧版标准核证的,将无法按旧版标准申请2026年度零碳能源证书。已取得的证书不受影响。
三、2027年度核证工作安排
拟于2027年度取得零碳能源证书的企业,可自行委托平台认可的核查机构(核查机构名单平台将另行公布)开展核查工作,并取得符合性资格证明。该项工作可在2026年单独开展,也可与申请2026年度零碳能源证书现场核查工作同步开展。
四、平台运营方职能调整
平台运营方将不再承担核查机构对接、项目现场核查的组织协调工作。仅负责核证平台建设运营、数据在线监测工作。若涉及核查机构委托、核查业务咨询的,请申请核证企业自行与平台认可的核查机构联系。
五、申请核证企业数据填报要求
自2027年1月1日起,各接入单位在按要求开展数据在线监测的同时,还应在平台填报相关生产数据,做好企业原料库存管理。平台功能操作、数据填报、原料库存及监管链体系管理等具体要求和操作指南,平台将陆续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(零碳能源核证平台)发布。
衷心感谢各市场主体对平台的支持。平台运营方将结合市场需求和政策衔接需要,在未来重点推进以下工作:
一、推进核证平台三期建设,进一步完善平台功能、数据管理和核证服务能力,提升审核质量和核证效率。
二、加强零碳能源证书应用场景拓展,积极争取各级政府采信,努力做好与绿色工厂、零碳工厂和零碳园区评价等相关政策衔接。
三、推动监管链体系建设,满足国际市场、外资企业对非电可再生能源碳排放、碳足迹核算和溯源要求。
四、积极参与非电绿证探索试点工作,为我国非电绿证制度建设提供核证经验、技术和可信数据支撑。
请相关利益方根据附件内容进行业务调整,提前统筹安排,避免因安排不当造成不必要影响或损失。
特此公告。
联系人:袁彧 010-68526336,15810397656
零碳能源证书自愿核证平台运营主体2026年11月5日